今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战决胜之年,湖州生态环境部门在抓好对企业帮扶指导的同时,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今年以来,湖州生态环境部门针对群众关心的水、大气、固废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违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督促各类主体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现将本期生态环境领域涉气类、固废危废类部分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湖州三才铝业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0年3月2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三才铝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挤压生产线在挤压作业过程中,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风机及循环水泵均未运行,所使用的生物质颗粒加热炉产生的燃烧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以上属“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个体经营户钱风雷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案
2020年5月1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钱风雷经营的吴兴华运钢琴配件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个体经营户在进行钢琴配件喷漆作业过程中,车间门窗均未关闭,喷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湖州绿呈木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7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绿呈木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漆房在从事喷漆作业时,未按规定启用废气治理设施,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湖州南浔梦森木制品厂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7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南浔梦森木制品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从事木地板淋漆工序作业过程中,其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处于非正常运行状态(光催化灯管未开启),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排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德清县洛舍森玛钢琴配件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案 2020年3月2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县洛舍森玛钢琴配件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操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刷漆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等相关措施,刷漆作业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排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德清洛舍钱鑫无纺布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从事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案
2020年4月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洛舍钱鑫无纺布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门窗未密闭,墙体上排风扇开启,无纺布烘干工艺产生的部分有机废气透过门窗及排风扇设施直排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4万元。


2020年6月1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兴宏业钙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台铲车进行石料装卸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相应措施,致使装卸作业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吸尘、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五款,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长兴锐奇卫浴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4月9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锐奇卫浴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喷漆产品的晾干作业时,未按规定开启晾干操作间废气治理设施的UV光氧催化设施,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放。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

安吉梅溪阿东汽车修理部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案
2020年7月3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梅溪阿东汽车修理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险废物仓库内存放有大量汽车配件、房屋装修材料等杂物,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其他物料混堆混放,未按规定区分贮存。以上属“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安吉享成椅业有限公司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0年8月1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范潭工业园区路段进行巡查,发现该工业园区顶森路与昌高路交叉路口处有废皮革、废海绵边角料等工业固体废物违法倾倒现象。经查,该工业固体废物系安吉享成椅业有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以上属“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峰制药厂随意堆放危险废物案
2020年5月28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峰制药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露天随意堆放过期药品(含过期化学助剂),且堆放处无相应防范措施,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以上属“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